针对停车设备不同的建筑形式,采取不同的土地供应政策。对于地下停车设备的建设,以划拨方式供地的,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,可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;以出让方式供地的,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开发的容积率,不收取土地出让金。对于地上停车设备的建设,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,其中符合《划拨用地目录》,可以划拨方式供地;对于配建停车设备,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;对于路外公共停车设备,可以采取政府出地联建的方式。
路外公共停车设备中,属于刚性控制的停车设备,应确保停车设备建设用地,避免被不合理的占用、挪用。对于弹性控制的停车设备,在供应规模和服务范围不变的前提下,可以进行用地置换,确保公共停车落地建设。
鼓励城市停车设备建联合用。每个单位都自建停车设备,一方面难以落实,另一方面会对地面交通产生较大的影响。因此,可鼓励邻近的若干单位联合建设停车设备,停车泊位的总数量不少于各个单位配建的泊位数量之和。合作主体可以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在建设形式上以节约用地为原则为来指导停车设备建设。机械式立体车库和普通停车楼相比可节约75%空间,与地下车库相比可提高土地利用率50%以上。机械式立体车库具有占地省、拆装方便、场地适应性强、对环境影响小的优点。因此,应追求城市效益,研究制定土地优惠政策,鼓励建设占地少、容量大、效率高、存取车安全方便的机械式立体车库,鼓励建设多层立体车库设备。